制(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
|
發文日期: |
098.03.13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一)字第09810000301號 |
發文單位: |
|
機構類別: |
金融控股公司類 |
上傳時間: |
098.03.13 01:00:00 |
訂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