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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條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8.03.31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810001200號令 發文單位: 第一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8.03.31 00:01:00
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條。
附修正「銀行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條
正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本:中央銀行、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98銀行年報修正條文暨附表
98銀行年報總說明、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