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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獨立董事兼任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之獨立董事時,董事會及審計委員會運作之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8.05.08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800007792號 發文單位: 第一組
機構類別: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098.05.15 14:46:21
一、復 貴公會97年9月17日全控字第2956號函。
二、有關獨立董事應否利益迴避之問題,仍應適用公司法第206條第2項準用第178條之規定,亦即以具體議案有無「致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而定。至於審計委員會獨立董事因利益迴避致審計委員會人數不足無法召開,應依證交法第14條之5第2項及公開發行公司審計委員會行使職權辦法第8條第5項規定,除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外,以董事會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三、有關董事會出席與表決人數之計算方式,請依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第16條第2項及經濟部91年5月16日商字第09102088350號函、95年3月16日經商字第09500526860號函辦理。另本會93年12月21日金管銀(一)字第0938012078號令,業以98年5月8日金管銀(一)字第09800007790號令予以廢止。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