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會就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相關規定所提修正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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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8.06.02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09800157720號函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信託業類 |
上傳時間: |
098.06.05 11:42:06 |
主旨:貴會就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相關規定所提修正意見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復 貴會98年4月3日中託業字第0980000273號函。
二、有關受託機構應依據本條例第44條之1規定將相關書表通知各受益人一節,受託機構仍應依據本會95年6月19日金管銀(四)字第09500151320號函意旨,於規定期限內公告,並於最近一次向受益人交付或通知相關文件時一併提供本條例第44條之1所定報表。
三、本會95年3月6日金管銀(四)字第09585005781號令規定,不動產證券化條例第19、22、26、55及56條所稱依主管機關規定方式辦理公告,係指於貴會之網站辦理公告。受託機構如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告者,於貴會之網站上得以連結至公開資訊觀測站所公告資訊之方式辦理。
四、本條例第47條準用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第20條之規定,受託機構應設置受益人名冊。該受益人名冊係指台灣集中保管結算所提供之最近期名冊。
正本: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