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定: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指定依該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申請核准之發行機構及已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之銀行,其與特約機構訂定之契約未符合該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者,應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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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8.07.14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09800136880號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其他類 |
上傳時間: |
098.07.14 00:01:00 |
一、茲依「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指定依該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申請核准之發行機構及已辦理電子票證業務之銀行,其與特約機構訂定之契約未符合該條例第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者,應於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前調整至符合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