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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8.07.15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3640號令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099.02.12 15:22:25
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之一,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十五日生效。
附修正「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許可辦法」第二條、第七條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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