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定:發布「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投資之規定」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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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8.08.21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290號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信託業類 |
上傳時間: |
099.02.12 15:21:10 |
一、依據信託業營運範圍受益權轉讓限制風險揭露及行銷訂約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辦理。
二、信託業辦理對信託財產不具有運用決定權之金錢信託(以下簡稱特定金錢信託)業務,運用信託財產於國外投資者,以下列範圍為限:
(一)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
(二)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證券商得受託買賣之外國證券市場交易之下列有價證券:
1、股票。
2、認股權證。
3、存託憑證。
4、指數股票型基金(Exchange Traded Fund, ETF)。但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信託業受託投資範圍以投資股票、債券為主且不具槓桿或放空效果之ETF為限。
(三)符合下列信用評等之外國債券:
1、外國中央政府債券: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者,發行國家主權評等符合附表一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發行國家主權評等符合附表二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2、除前目以外之外國債券(含可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者,該外國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或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該外國債券發行人或保證人之長期債務信用評等及債券之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
(四)外國證券化商品:委託人為專業投資人者,該外國證券化商品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三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委託人為非專業投資人者,該外國證券化商品債務發行評等符合附表四所列信用評等機構評定達一定等級以上,且不得為再次證券化商品及合成型證券化商品。
(五)境外結構型商品:信託業受託投資境外結構型商品,應依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辦理。
三、信託業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業務受託投資之外國有價證券,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不得以新臺幣計價。
(二)投資涉及大陸地區或港澳地區有價證券之範圍及限制,準用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管理規則第五條之相關規定。
(三)不得投資本國企業赴國外發行之有價證券。
四、符合下列條件者,不受前二點限制:
(一)委託人為專業機構投資人,信託業以委託人依法令得投資之範圍受託投資。
(二)本令發布前依法令受託投資者,於契約期滿前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持有。
(三)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前,信託業依委託人指示以定期定額方式投資於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之境外基金者,得按原訂契約金額繼續投資,至委託人全數贖回為止。
五、信託業推介委託人運用其信託財產於第二點第二款、第三款第二目或第四款之特定標的時,屬非專業投資人之委託人總數不得超過三十五人。
六、本令所稱專業投資人、專業機構投資人及非專業投資人,適用境外結構型商品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
七、本會九十八年六月十七日金管銀票字第○九八四○○○四五七○號令自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廢止;本令自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三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