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定:「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之適用方式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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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8.08.31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09800051110號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099.02.12 15:20:12 |
銀行投資之資產證券化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資產池中,具有銀行(含銀行本身)、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於「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規定之適用方式如下:
一、銀行投資該類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者,視為銀行直接投資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合格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合格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之百分之五十。
二、銀行投資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之帳面金額,扣除「投資合格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後之餘額,應依照資產證券化交易計算所需資本。
三、投資合格資本工具之約當帳列金額= (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投資帳列金額)×(資產池中銀行、證券、保險、票券、金融控股公司及其他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合格資本工具帳面金額合計數)÷(該資產池全部資產帳面金額合計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