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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護電子票證市場健全發展及保護消費者權益,請貴公會轉知會員銀行於簽訂特約機構時,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8.08.31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210號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099.02.12 15:19:14
主旨:為維護電子票證市場健全發展及保護消費者權益,請貴公會轉知會員銀行於簽訂特約機構時,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與特約機構訂定之契約中,應載明特約機構不得將交易手續費轉嫁予持卡人負擔。
二、另依「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19條規定,於定期查核特約機構時,應將該機構有無將交易手續費轉嫁予持卡人納入查核項目。
三、如有民眾申訴前開類似案件,應儘速妥適處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請轉知會員機構)
副本:本會銀行局
檔案下載: 0984000321 電子檔.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