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十月二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三三五○號令「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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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8.09.08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09810004420號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9.02.12 15:18:20 |
廢止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九十六年十月二日金管銀(一)字第○九六一○○○三三五○號令「申請持有同一銀行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十五者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