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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3.24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控字第09960000470號令 發文單位: 金融控股公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03.24 17:05:47
一、 有關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二項所定銀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以下簡稱「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相關疑義,釋明如下:
(一)銀行經自行檢視認定符合「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並依公司法提法定盈餘公積者,其現金盈餘分配即可不受銀行法第五十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二)「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第三款所稱「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係指銀行召開董事會時,可取得之最近一期主管機關公告之全體本國銀行平均數。
(三)「財務業務健全標準規定」第二點第四款所稱「董事會通過盈餘分配案前一年內」係指董事會通過盈餘分配案之日往前推算一年。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