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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4.26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40002262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04.26 11:13:55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辦理。
二、「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無法提供」係指持卡人購買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符合各信用卡國際組織所訂之爭議帳款扣款申請事由,如:預訂商品未獲特約商店移轉或其數量不符、預訂服務未獲提供等。
三、發卡機構辦理信用卡自行交易時,應將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所訂「持卡人購買商品或服務應注意事項」之各項內容,事先告知持卡人。
四、發卡機構處理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信用卡自行交易爭議帳款時,受理期限應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之爭議帳款扣款期限規定辦理。
五、發卡機構處理遞延(預付)型商品或服務未獲提供之信用卡自行交易爭議帳款時,應優先依各信用卡國際組織仲裁案例處理。倘無案例可供參考,則發卡機構對已檢附完整證明文件之持卡人,如屬已繳納款項者,發卡機構應按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退還款項,如屬未繳納款項者,持卡人就未獲得商品或服務之比例無須再繳納。
六、本令自發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