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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一所定之「銀行業特許費、執照費及其他規費收費標準表」項目五收費標準,信用合作社換發執照費按實收股金總額增加量四千分之一計算之補充解釋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5.10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0860號令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類 上傳時間: 099.05.10 17:31:46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9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合字第09930000860號
附件:台財融(三)字第0913000721號令

關於「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理年費檢查費計繳標準及規費收取辦法」第十四條附表一所定之「銀行業特許費、執照費及其他規費收費標準表」項目五收費標準,信用合作社換發執照費按實收股金總額增加量四千分之一計算,茲補充解釋如下:
一、 信用合作社總社營業執照於「實收股金總額」以外之登載事項變更時,應檢附上一年度年底決算後資產負債表,併同變更「實收股金總額」欄之登載。
二、 前揭實收股金總額併其他登載事項變更,換發營業執照之執照費計算方式,除其他登載事項變更部分,應依「銀行業特許費、執照費及其他規費收費標準表」所定申請換發之收費標準計算外,如新登載之實收股金總額較原登載數額增加,應按實收股金總額增加量之四千分之一,合併計收該次申請換發之執照費。
三、 財政部九十一年十月二日台財融(三)字第○九一三○○○七二一號令,自即日廢止。
檔案下載: 0913000721號令.T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