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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茲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發文機關: 總統府
發文日期: 099.06.09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0 9 9 0 0 1 4 0 7 3 1 號令 發文單位: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06.14 10:10:34
總統令 中華民國9 9 年6 月9 日
華總一義字第0 9 9 0 0 1 4 0 7 3 1 號
茲修正國際金融業務條例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吳敦義
國際金融業務條例修正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中華民國99 年6 月9 日公布
第十六條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支付金融機構、中華民國境外個人
、法人或政府機關利息及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時,免予
扣繳所得稅。
前項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免予扣繳所得稅規定,自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四條 本條例除已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