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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擔任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參與證券商,執行ETF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機制而投資或購置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得否不適用同條規定之疑義乙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5.0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0007678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099.06.24 14:58:26
主旨:有關擔任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參與證券商,執行ETF之實物申購及實物買回機制而投資或購置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各款對象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得否不適用同條規定之疑義乙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明:
一、 復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99年3月1日中信銀證字第99200007號函。
二、 擔任指數股票型基金(ETF)之參與證券商,因執行ETF之實物申購/買回機制而投資或購買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為發行人之有價證券,其已研擬內部作業規範,經董事會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及出席董事四分之三以上決議概括授權經理部門依該規範辦理,視同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規定。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中國信託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