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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充實對現金卡持卡人資訊告知,有關發卡機構對現金卡繳款資訊應揭露內容及方式等相關事宜,請轉知各發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7.2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0023661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07.20 17:47:22
主旨:為充實對現金卡持卡人資訊告知,有關發卡機構對現金卡繳款資訊應揭露內容及方式等相關事宜,請轉知各發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99年3月22日及6月14日全授消字第0990000145A號及0991000681A號函。
二、各現金卡發卡機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現金卡繳款資訊揭露事宜:
(一)適用對象:全體現金卡持卡人;但「已與發卡機構達成債務協商協議」及「現金卡額度縮減為零,且無法再動用額度」之持卡人,得由各發卡機構另依協商或還款契約約定辦理繳款通知相關事宜。
(二)揭露方式:現金卡發卡機構應依持卡人要求,與其約定以書面、簡訊或其他電子訊息等方式,提供持卡人相關繳款訊息。
(三)繳款訊息應揭露內容:
1、「每期應繳納款項」(本金、利息、違約金及各項費用應分別列示)及「截至前期未清償本金」。
2、如持卡人未繳足應繳款項時,應增列發卡機構依契約約定採行之債務抵充順序。
三、現金卡發卡機構之繳款訊息揭露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函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調整。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