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訂)定: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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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9.07.27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
發文單位: |
信用合作社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9.07.27 01:00:00 |
主旨:公告「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信用卡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條文(如附件)。
二、應記載事項第四點及不得記載事項第六點自一百年四月二十七日生效,其餘條款自九十九年十月二十七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