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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 貴會就金融控股公司建請以內部財產目錄上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認列之「未折減餘額」作為出售閒置資產予利害關係人時,價格「未優於同類對象」標準乙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08.06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09900231860號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上傳時間: 099.08.10 15:27:49
主旨:關於 貴會就金融控股公司建請以內部財產目錄上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認列之「未折減餘額」作為出售閒置資產予利害關係人時,價格「未優於同類對象」標準乙案,釋復如說明。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明:
一、依據 貴會99年6月9日全控字第0991000645A號函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其子公司將其閒置資產售予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所定之利害關係人,該等資產於符合下列要件,得依賣方公司內部財產目錄上依一般公認會計準則認列之「未折減餘額」,作為交易條件「未優於同類對象」之標準:
(一)未使用且經判斷尚堪使用之各項辦公設備(如辦公桌椅櫃等)、生財器具(如電腦、各類事務機器等)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之第二類交通及運輸設備。
(二)出售資產提列折舊之年數已逾其耐用年數之三分之二,且「未折減餘額」總額未超逾新台幣壹佰萬元者。
三、至金融控股公司及其持股90%以上子公司間相互交易,雖股東權益重疊性高,但債權人不同,利益亦不相同,爰仍需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及相關函釋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