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辦理擔保授信尚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擔保品。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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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9.08.10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09900154490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099.08.11 17:38:15 |
主旨:銀行辦理擔保授信尚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擔保品。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明:
一、依據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99年4月20日永豐銀財務行銷部(099)字第00001號函辦理。
二、參照財政部92年1月24日台財融(一)字第0921000056號函釋有關銀行辦理擔保授信尚不得徵提自行發行之次順位金融債券為擔保品之規定,並考量銀行對質物放款值決定之客觀性及透明度等因素,銀行不得以其自行發行之到期保本結構型商品為質物辦理擔保授信。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