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訂之利害關係人從事貴金屬商品交易,且其買賣均依該銀行公開掛牌之牌價進行交易者,可依本會96年3月27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350號令釋第一點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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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9.09.21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09900322050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控股公司類 |
上傳時間: |
099.09.23 17:52:38 |
主旨: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訂之利害關係人從事貴金屬商品交易,且其買賣均依該銀行公開掛牌之牌價進行交易者,可依本會96年3月27日金管銀(一)字第09610000350號令釋第一點規定辦理。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說明:
一、依據臺灣銀行99年8月11日銀貴金字第09900383691號函辦理。
二、金融控股公司之銀行子公司與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5條所訂之利害關係人從事貴金屬商品交易,包括黃金存摺、黃金條塊及金銀幣等,如其交易價格係依該銀行公開掛牌之買賣牌價進行交易,且該牌價均公告於營業廳、全球資訊網及電子銀行者,屬旨揭令釋第一點第(五)款所稱「…,價格或費率…,已有定型化、一致性收費標準之其他交易」,銀行子公司得依旨揭令釋第一點規定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兼復貴行99年8月11日銀貴金字第09900383691號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