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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函請釋示為辦理市地重劃而以個人名義申請無擔保貸款項目之業務,得否排除適用「金融機構對於債務人於全體金融機構之無擔保債務歸戶後之總餘額除以平均月收入,不宜超過22倍」(以下簡稱DBR22倍)之規範一案,請查照轉知所屬會員依說明事項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9.11.1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0042411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099.11.16 09:17:11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99年10月21日北富銀專融字第0991005511號函辦理。
二、銀行辦理旨揭業務,如係以「企業戶」授信程序辦理,並符合貴會所訂徵、授信準則有關企業授信相關規範者,參酌本會97年1月7日金管銀(四)字第 09600523370 號函之規定意旨,得排除適用DBR22倍之規範。惟銀行對准貸資金應建立相關控管機制,且依工程進度覈實撥付,並訂定相關風險管理及覆審追蹤機制,以避免授信戶有未依申貸用途使用放款之情事。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忠)、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