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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銀行兼營證券業務所提指撥營運資金之運用範圍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01.1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0990050090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0.01.10 17:50:27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貴行99年10月7日總證管字第0990045336號函辦理。
二、銀行兼營證券業務,依銀行法第28條第2項、財政部90年6月1日台財融(四)字第90743323號令與證券商設置標準第14條及第15條規定,應按兼營種類所定金額,指撥相同或較高數額之營運資金,其指撥之營運資金,須專款經營於所兼營之業務。該指撥營運資金於經營證券業務所需外,如有賸餘,係屬自有財產之運用,惟仍應由證券部門為之,並適用銀行法第74條之1有關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種類及限制之規定。
正本: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耀興)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