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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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0.01.20 |
資料類別: |
命令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080號令 |
發文單位: |
信託票券組 |
機構類別: |
信託業類 |
上傳時間: |
100.01.21 09:21:30 |
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
附修正「信託業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暨經營與管理人員應具備信託專門學識或經驗準則」第十六條之一、第十七條、第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