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准貴院為本會認定之「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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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0.01.25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國字第10000015020號函 |
發文單位: |
本國銀行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100.01.27 09:23:14 |
一、依據「銀行業具有業務或交易核准權限之各級主管測驗機構審核原則」及貴院100年1月10日金測字第1000000018號函辦理。
二、貴院辦理測驗之有效期限,為自民國100年1月25日起迄民國104年12月31日止;所報100年度預定辦理測驗之工作計畫,非經本會核准不得任意變更,並請確實依前開審核原則辦理相關測驗事宜。
三、貴院辦理證照考試,其報名費、證照費等應依成本收費,並請將相關核算資料報會備查。
正本: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代表人許嘉棟)
副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資訊管理處(請刊登網站)、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