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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重申信用卡發卡機構之行銷人員不得於「街頭」(含騎樓)進行行銷,請轉知所屬會員機構配合辦理,請 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02.1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0440號函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0.02.15 17:41:51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19條第1項第2款業規定,發卡機構應禁止行銷人員於「街頭」(含騎樓)行銷。前述「街頭」包含具有開放空間屬性者,諸如地下街通道、地下道、加油站及車站之通道等。爰發卡機構於辦理行銷時,應切實督導行銷人員遵守前開規範,並制定相關管理機制,以有效防杜違規案件之發生。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