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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示銀行法第72條之2規範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098.05.0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一)字第0980015966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0.03.30 15:26:52
一、依據 貴會98年4月3日全授字第0980000264B號函。
二、按銀行法第72條之2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應以借款戶申貸資金之用途為認定標準,因此,凡為興建或購置住宅及企業用建築之放款均屬之。至所詢登記為「住商用」、「商用」或「工業用」之住宅貸款乙事,按該等住宅登記係為都市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而設,尚與銀行法第72條之2管理目的不同。
三、「轉貸案件」對於代償銀行係屬新案之承作,仍應依徵授信原則辦理,故代償銀行列報非屬法令解釋問題,仍應由代償銀行依借款人當時之資金用途實質認定。另銀行法第72條之2所稱住宅建築及企業建築放款之總額免列計催收款餘額。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
副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