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三九六七○○號、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五一五四八○號、台央業字第○九七○○四八二六八○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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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0.04.28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000136150號。台財庫字第10003507110號。台央業字第10000201581號公告 |
發文單位: |
信用合作社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00.04.29 17:21:53 |
主旨: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九十七年十月七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三九六七○○號、台財庫字第○九七○三五一五四八○號、台央業字第○九七○○四八二六八○號「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特此公告。
依據: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