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抱歉!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語法,將無法正確使用本系統的功能
跳至主要內容
    :::
  • 現在位置:最新訊息
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銀行業辦理各項貸款之利率調整,如係由政府依相關法令決定者,其利率調整之通知,不適用本會99年12月14日金管銀合字第09900482061號函規定。惟仍應儘量採用各種方式告知消費者知悉,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04.08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00065331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0.05.12 09:40:05
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1月28日北富銀個管字第1000000499號函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黃澤青)
副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