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業辦理各項貸款之利率調整,如係由政府依相關法令決定者,其利率調整之通知,不適用本會99年12月14日金管銀合字第09900482061號函規定。惟仍應儘量採用各種方式告知消費者知悉,請轉知各會員機構查照辦理。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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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0.04.08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合字第10000065331號函 |
發文單位: |
信用合作社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100.05.12 09:40:05 |
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台北富邦商業銀行100年1月28日北富銀個管字第1000000499號函辦理。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黃澤青)
副本: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