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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外國銀行在臺分行適用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說明對照表一份,請 查照辦理。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06.03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外字第10000078330號函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0.06.08 15:49:38
一、依據「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第45條辦理。
二、本會94年11月10日金管銀(五)字第0945000787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仲慧)、美商美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正寰)、美商摩根大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錢國維)、美商美國紐約梅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劉宗仁)、美商富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林裕翔)、美商道富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素貞)、加拿大商豐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朱家光)、英商渣打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蔣家禹)、斐商標準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許琦豪)、法國興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建西)、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田尚禮)、荷商安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張崇崗)、德商德意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均龐)、瑞士商瑞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李天成)、瑞士商瑞士信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志偉)、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江祥熙)、泰國盤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潘亮成)、菲商菲律賓首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蔡光超)、新加坡商星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陳亮丞)、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高橋哲也)、新加坡大華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黃國山)、新加坡商新加坡華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吳智明)、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末永明)、日商三井住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岩名地和夫)、英商巴克萊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陸怡豪)、法商法國巴黎銀行(台北分公司)(代表人胡日新)、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經天瑞)、香港商東亞銀行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溫珍菡)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本會法律事務處、資訊管理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1000007833外銀彈性適用對照表.PDF
0945000787.PDF
0945000787附件.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