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銀行法第12條擔保授信,取得集團成員所簽發之銀行保證適用疑義一案,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轉知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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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0.07.28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000191120號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100.07.29 18:09:05 |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0年5月31日渣打商銀SCBLL字第1000000241號函辦理。
二、按財政部金融局85年7月16日台融局(一)字第85532171號函意旨,同一集團內未相互持股之不同銀行,一方銀行為另一方銀行客戶所提供之保證,因風險未完全移轉, 尚不宜認定為銀行法第12條所稱擔保授信。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璟璇)(兼復貴行100年5月31日渣打商銀SCBLL字第1000000241號函)、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