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100年3月10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062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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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0.09.07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5150號函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00.09.13 08:37:06 |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515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本會100年3月10日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062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說明:「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規定」業於100年7月21日由本會及中央銀行以金管銀法字第10000230700號、台央外柒字第1000033113號令發布,爰廢止旨揭函文。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