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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發文機關: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11.02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3920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0.11.03 12:14:02
廢止「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檔案下載: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PDF
票券金融公司負責人應具備資格條件準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