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公告並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時間
發文機關: |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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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0.11.28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010007290號令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
上傳時間: |
100.11.29 09:55:41 |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興櫃、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金融控股公司、銀行及票券金融公司,應依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於每年三月底前,公告並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及監察人承認之年度財務報告。
三、上述公司之中華民國一百年度財務報告,因作業時間確有不及,致無法於一百零一年三月底前公告申報者,得延長至同年四月底前公告申報。
四、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