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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2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12.3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590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類
上傳時間:
101.01.03 09:53:22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並復貴聯合社100年7月11日全信聯字第1000000581號函。
檔案下載:
發文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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