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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2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0.12.30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30004590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類 上傳時間: 101.01.03 09:53:22
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並復貴聯合社100年7月11日全信聯字第100000058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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