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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1.17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1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1.01.18 09:44:44
一、依據銀行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及金融機構辦理現金卡業務應注意事項第三點規定辦理。
二、訂定現金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如下:
(一)應揭露項目(涉及金額者,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及認定標準:
1、已動用額度卡數:截至當月底有動用餘額之卡數。
2、未動用額度卡數:截至當月底無動用餘額之卡數。
3、放款契約額度總和:截至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卡契約額度之總和。
4、放款可動用額度總和:截至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卡可動用額度之總和。
5、放款餘額(含催收款):截至當月底核給所有持卡人現金卡動用餘額之總和(含催收款)。
6、逾放比率:截至當月底之逾期放款占放款餘額(含催收款)比率(「逾期放款」認定標準係依「銀行資產評估損失準備提列及逾期放款催收款呆帳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7、已提列備抵呆帳餘額:截至當月底對現金卡業務所提列之備抵呆帳總餘額。
8、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當月份轉銷呆帳之金額。
9、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金額:截至當月底止,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之金額。
(二)揭露方式:
1、於本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 www.banking.gov.tw)之「金融資訊」-「銀行業務資訊揭露」專區,按月揭露前述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資料來源為現金卡發卡機構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會申報之前一個月之現金卡業務及財務相關資料,發卡機構應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2、發卡機構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個月應揭露項目,採首頁連結與表列之方式於各機構網站上揭露。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