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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1.17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640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1.01.18 20:02:24
一、依據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二、訂定信用卡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應揭露項目、認定標準及揭露方式如下:
(一)應揭露項目(涉及金額者,以新臺幣千元為單位)及認定標準:
1、流通卡數:發卡總數減停卡總數,且卡片狀況為正常者。
2、有效卡數:最近六個月有刷卡消費紀錄之卡片,不含轉帳卡(Debit卡)及僅使用循環信用之卡片。
3、當月發卡數:當月新增發卡數,不含補發卡、續卡。
4、當月停卡數:當月新增停卡數。
5、循環信用餘額:持卡人使用循環信用之餘額。
6、未到期分期付款餘額係下列三項之加總:
(1)「未到期分期償還預借現金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信用額度內之分期償還預借現金業務,持卡人尚未入帳之分期償還預借現金總金額。
(2)「未到期分期償還代墊消費帳款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於消費時或消費後採分期方式償還該筆帳款之業務,持卡人尚未入帳之分期償還消費帳款總金額。
(3)「未到期分期償還代墊帳單帳款金額」:發卡機構辦理持卡人於收到信用卡帳單,而申請該帳單應付帳款扣除最低應繳帳款之帳單剩餘帳款採分期償還業務,持卡人尚未入帳之分期償還帳單帳款總金額。
7、當月簽帳金額:指持卡人當月刷卡消費金額,如屬分期消費帳款應於消費當月全數申報,不得分期申報。
8、當月預借現金金額:指持卡人當月動用預借現金金額,如屬分期預借現金應於動用當月全數申報,不得分期申報。
9、逾期三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逾期帳款指持卡人每月繳款金額未達最低應繳金額,及雖未超逾期限但已向主、從持卡人訴追者,其應付帳款。若持卡人已逾期達數月,而嗣後繳付金額僅涵蓋一個月的最低應繳金額,則逾期期間減少一個月,須俟持卡人將所積欠各期最低應繳金額全部償還後,始得回復為未逾期。
10、逾期六個月以上帳款占應收帳款餘額(含催收款)之比率。
11、備抵呆帳提足率:實際提列備抵呆帳占應提備抵呆帳之比率。
12、當月轉銷呆帳金額:當月份轉銷呆帳之金額。
13、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金額:截至當月底止,當年度累計轉銷呆帳之金額。
(二)揭露方式:
1、於本會銀行局全球資訊網(網址為http:// www.banking.gov.tw)之「金融資訊」-「銀行業務資訊揭露」專區,按月揭露前述重要業務及財務資訊。資料來源為信用卡發卡機構於每月十五日前向本會申報之前一個月之信用卡業務及財務相關資料,發卡機構應加強申報資料之正確性及時效性。
2、發卡機構應於每月十五日前將前一個月應揭露項目,採首頁連結與表列之方式於機構網站上揭露。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