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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應告知持卡人之其他事項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1.17 資料類別: 行政規則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040004870號令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1.01.18 09:47:31
一、茲規定「電子票證發行機構業務管理規則」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如下:
(一)向持卡人收取手續費及可能負擔之一切費用;並應以淺顯文字輔以實例具體說明之。
(二)有關電子票證交易帳款疑義之處理程序。
(三)攸關持卡人權利義務之事項。
二、本令自一百零一年二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