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落實執行金融控股公司法第16條及銀行法第25條規定,請貴公司將說明一所列事項列為股務業務查核項目之一,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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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1.01.31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控字第10060005192號函 |
發文單位: |
金融控股公司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金融控股公司類 |
上傳時間: |
101.01.31 17:43:39 |
一、本會業於101年1月31日函請各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宣導旨揭規定(副本諒達),其中包括:股東常會前60日或股東臨時會前30日股票停止過戶日後10日內,針對持股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提醒其注意。股東會後如有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或辦理現金增資,應於分派基準日或收足股款並記載於股東名簿日後10日內,針對新增之持股1%以上股東寄發相關規定。
二、本會94年12月28日金管銀(六)字第09460011534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丁克華)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