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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會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後續修法之建議及該辦法第12條第1項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轉知會員機構及外國銀行在臺分行。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3.12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00037883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1.03.12 17:33:54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00037883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說明:
一、復貴會100年10月25日全研字第1001000946B號函。
二、貴會對於旨揭辦法後續修法之建議,本會已錄案作為未來修法之參考;另有關企業募集資金赴大陸投資金額比率上限規定,本會101年2月20日修正發布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已刪除第7條第7款第1目相關規定。
三、另臺灣地區銀行辦理之「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及「信用狀項下應收債權買斷業務」(FORFAITING),若為因貿易而產生且具自償性之一年期以內之融資者,得認屬旨揭辦法第12條第1項所稱之短期貿易融資,依同條文但書之規定,得免予計入授信總餘額。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