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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100年3月31日金管銀法字第09900465050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檢送上開函文乙份,請 查照轉知所屬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3.1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133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1.03.20 17:42:57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11條及第13條規定業於100年9月7日修正發布,有關銀行辦理同業往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回歸依一般性業務規定辦理,爰旨揭函文停止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