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內政部新修訂「金融機構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表暨新增認定標準」各乙份,各金融機構應切實將該表及新增認定標準納入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範圍,請查照。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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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095.06.23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二)字第09500285580號函 |
發文單位: |
第二組 |
機構類別: |
金融機構類 |
上傳時間: |
101.04.25 11:21:10 |
一、依據本會銀行局案陳內政部95年6月19日內授警字第0950890137號函辦理。
二、各金融機構應依新修訂檢測表及新增認定標準辦理自行查核,如有未合格者,應於95年6月30日前改善。
三、內政部新修訂「金融機構防範犯罪環境評估檢測表暨新增認定標準」自95年7月1日起全面適用,全面執行檢測工作將同時實施。
正本:中國輸出入銀行、臺灣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台北富邦商業銀行、交通銀行、華僑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央信託局、高雄銀行、合作金庫商業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中國國際商業銀行、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聯邦商業銀行、建華商業銀行、中華商業銀行、萬泰商業銀行、玉山商業銀行、台新國際商業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復華商業銀行、寶華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日盛國際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安泰商業銀行、慶豐商業銀行、第七商業銀行、陽信商業銀行、板信商業銀行、華泰商業銀行、三信商業銀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華開發工業銀行、台灣工業銀行、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台北國際商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台中商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花蓮區中小企業銀行、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中聯信託投資公司、亞洲信託投資公司、美商花旗銀行、美商美國銀行、美國運通銀行、美商摩根大通銀行、美國紐約銀行、美商美聯銀行、美商富國銀行、美商道富銀行、加拿大商豐業銀行、澳商澳州紐西蘭銀行、英商渣打銀行、斐商標準銀行、法國興業銀行、法商佳信銀行、法商法國巴黎銀行、法商東方匯理銀行、荷商荷蘭銀行、荷蘭商安銀銀行、德商德意志銀行、瑞士商瑞士銀行、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泰國盤谷銀行、菲律賓首都銀行、新加坡商星展銀行、日商三菱東京日聯銀行、新加坡大華銀行、新加坡商華僑銀行、日商瑞穗實業銀行、比利時商比利時聯合銀行、香港商東亞銀行、日商三井住友銀行、比利時商富通銀行、英商巴克萊銀行台北分行、台北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社、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基隆市第二信用合作社、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台北縣淡水信用合作社、桃園信用合作社、新竹第一信用合作社、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苗栗縣竹南信用合作社、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六信用合作社、彰化第十信用合作社、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高雄第二信用合作社、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一信用合作社、花蓮第二信用合作社、宜蘭信用合作社、彰化縣彰化市第一信用合作社、彰化第五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三信用合作社、嘉義市第四信用合作社、台南市第三信用合作社、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澎湖縣第二信用合作社、金門縣信用合作社
副本:內政部警政署、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第四組、第五組、第六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