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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善列印 轉寄他人
所詢委託其他金融機構或中華郵政公司代收消費性信用貸款作業,是否應依「金融機構作業委託他人處理內部作業制度及程序辦法」(下稱本辦法)規定辦理相關委外事宜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7.06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銀局(外)字第10100115250號函 發文單位: 外國銀行組
機構類別: 金融機構類 上傳時間: 101.07.09 09:26:57
一、 依據奉 交下貴會101年4月11日全授消字第1010000223A號函辦理。
二、 按銀行委託其他銀行或中華郵政公司代收消費性貸款或信用卡帳款作業,係依據銀行法第3條之「代理收付款項」業務及郵政儲金匯兌法之郵政儲金匯兌業務辦理,尚不屬本辦法規範之範疇,惟雙方仍應注意風險控管及內部控制程序。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張秀蓮)
副本: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曾國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