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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杜信用卡特約商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以規避收單機構管理,並藉此逃漏稅等情事,請轉知各信用卡收單機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8.29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票字第10140002119號 發文單位: 信託票券組
機構類別: 上傳時間: 101.08.29 18:01:50
一、查「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26及27條業規定,收單機構應對刷卡設備建立控管機制,且特約商店合約應載明「特約商店不得將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如違反該款情事者,收單機構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簡稱聯徵中心)」。
二、邇來實務上發現,部分與收單機構簽有特約商店契約之商家,因逃漏稅等因素而有向其他特約商店借入刷卡設備之情事,為避免類等商店繼續參與信用卡市場,損及合法參與者權益,爰收單機構於特約商店合約中亦應載明「特約商店不得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使用,如有違反該情事,收單機構應立即解約並通報聯徵中心。」以強化契約內容之完整性,並利特約商店更明確知悉其所應負之責任。
三、現行收單機構所簽訂之特約商店契約與前開規定不符者,應於本函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完成契約調整。另請各收單機構之稽核單位於前開調整完成後檢視內部遵循情形,並於調整期限屆滿後一個月內將檢視結果報會。
四、為強化對刷卡設備之控管,各收單機構應將特約商店是否有「將刷卡設備借讓予他人使用」或「向他人借入刷卡設備使用」之情事,納入對特約商店之查核重點。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