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母行所屬海外子行辦理同業往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時,是否應受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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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1.08.27 |
資料類別: |
行政函釋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100240090號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銀行類 |
上傳時間: |
101.09.05 11:39:16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100240090號
主旨:所報日商瑞穗實業銀行函詢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母行所屬海外子行辦理同業往來進口融資墊款業務時,是否應受銀行法利害關係人授信限制案之研析意見一案,貴會研擬意見尚無不妥, 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01年7月20日全授字第1010001302A號函。
二、本案日商瑞穗實業銀行所詢係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母行所屬海外子行對其客戶辦理貿易融資,而由該外國銀行在臺分行替其母行之海外子行先將款項撥付予客戶,因該外國銀行在臺分行之交易對象為母行之海外子行,非申請貿易融資之客戶,尚無本會93年9月21日金管銀(一)字第0938011606號令之適用。另外國銀行在臺分行對母行所屬海外子行所進行之資金融通行為,亦非財政部82年5月19日台財融字第821143861號函所稱得排除適用銀行法第32條規定之同業拆款,尚不得排除銀行法第32條等利害關係人規定之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
副本:日商瑞穗實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代表人馬場高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