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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核定所報信用合作社理事監事及社員代表費用支給標準第7條之1、第8條修正條文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請 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09.25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310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類 上傳時間: 101.09.27 15:09:44
說明:依據信用合作社法第16條之1第2項規定辦理,並復貴聯合社100年7月11日全信聯字第1000000582號函。
正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
副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銀行局(均含附件)
檔案下載: 修正條文對照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