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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訂)定:公告「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八日生效。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10.08 資料類別: 命令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130002490號公告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2.12.26 09:37:44
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及「個人網路銀行業務服務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規定(如附件)。
檔案下載: 總說明對照表.PDF
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條文.PDF
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條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