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外規定
發文機關: |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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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
101.12.19 |
資料類別: |
行政規則 |
發文字號: |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660號令 |
發文單位: |
法規制度組 |
機構類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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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 |
101.12.19 18:00:23 |
釋示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金融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四條之除外規定如下:
在臺灣地區辦理大陸地區發行貨幣之清算機構開辦清算服務日起,經中央銀行指定辦理外匯業務之銀行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之業務,得使用大陸地區發行之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