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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政部92年8月7日台財融(一)字第0928011210號函就銀行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對百分之百投資之銀行子公司計算方式釋疑一案,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1.12.22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78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1.12.24 10:28:57
受文者: 如正、副本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金管銀法字第10110007780號
速別: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財政部92年8月7日台財融(一)字第0928011210號函就銀行計算資本適足率時,對百分之百投資之銀行子公司計算方式釋疑一案,自即日停止適用,請查照並轉知各會員機構。
說明:按本會101年11月26日修正發布之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已明定銀行持有金融相關事業所發行之資本工具,除已納入合併資本適足率計算者外,應分別由第一類資本及第二類資本中各扣除投資帳列金額之50%,與90年10月16日修正發布之「銀行資本適足性管理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業有不同。爰旨揭函文已不適用。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
副本:中央銀行、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孫全玉)、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慶年)、本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