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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辦理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徵提借款人(即賣方)開立之「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銀行法第33條之3授權規定事項辦法」第2條第6款第3目規定,不計入授信總餘額。請查照。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1.14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法字第10100379940號函 發文單位: 法規制度組
機構類別: 銀行類 上傳時間: 102.01.15 10:43:08
一、依據貴會101年11月16日全授字第1010002163A號函辦理。
二、旨揭所稱「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係指借款人以自己名義在銀行開立提供買方繳納自備款之活期存款帳戶,按保證總額度設定最高限額質權予銀行,且契約明訂賣方不得動用該專戶款項。
正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劉燈城)
副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