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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合作社辦理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徵提借款人(即賣方)開立之「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設質且十足擔保,得適用「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4條之除外規定,不計入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請查照轉知。
發文機關: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日期: 102.02.07 資料類別: 行政函釋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200022420號函 發文單位: 信用合作社組
機構類別: 信用合作社類 上傳時間: 102.02.18 16:24:51
一、依據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102年1月18日全信聯字第1020000065號函辦理。
二、旨揭所稱「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係指借款人以自己名義在信用合作社開立提供買方繳納自備款之活期存款帳戶,按保證總額度設定最高限額質權予信用合作社,且契約明訂賣方不得動用該專戶款項。
三、按「信用合作社對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之授信限額標準」第4條之除外規定:「以…本社存單為擔保品之授信得不計入本標準所稱授信限額及授信總餘額。」由於信用合作社辦理預售屋「價金返還保證」業務,徵提借款人開立之「履保專戶-不動用專戶款」設質,與以本社存單設質對信用合作社債權確保並無差異,爰得適用前揭除外規定。
四、請督導貴轄信用合作社於辦理旨揭授信業務時,應確實依本會101年8月15日金管銀合字第10100231530號函說明三,有關徵提「本社新臺幣活期存款」設質之注意事項規定辦理,並向客戶說明,以確保債權及控管風險。
正本: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臺中市政府、臺南市政府、高雄市政府、基隆市政府、宜蘭縣政府、桃園縣政府、新竹市政府、彰化縣政府、嘉義市政府、花蓮縣政府、澎湖縣政府、金門縣政府
副本: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代表人麥勝剛)、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